8月19日凌晨,汪女士在电商平台浏览时偶然看到某品牌旗舰店的一条梵克雅宝迷你蝴蝶项链标价55元,出于好奇下单并支付成功。她事后发现该品牌店内其他原价上万元的款式也曾短暂显示为100元,怀疑是系统问题。
下单后,品牌方有人致电汪女士,表示这是平台或系统出现错误,希望她主动申请退款。平台客服则称不会主动替消费者联系商家,需消费者先投诉平台才会介入。该笔订单的最晚发货日期为8月21日,但截至该日品牌仍未发货,旗舰店页面显示该款售价为14100元。汪女士将经历在社交平台分享,引发关注;她表示若品牌愿意发货自然接受,但也不会为此起诉耗费精力。
品牌在其店铺条款中写明,在发出订单支付确认、表示存在具有约束力的销售合同之前,对价格不做最终确认,并保留在配送前联系客户或拒绝订单的权利。品牌方面对是否因系统bug导致标价错误尚未发布正式公告,并称会通过买家账号由专门团队跟进处理。
律师王轶认为,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履行发货义务,品牌不能随意拒绝。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和《电子商务法》第四十九条,电商平台上符合要约条件的商品信息,经消费者提交订单并支付成功,买卖合同已成立并对双方生效。若品牌主张价格标注系重大误解,可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向法院或仲裁机构请求撤销合同,但撤销须通过诉讼或仲裁实现,商家单方面不发货并不产生撤销合同的法律效力。若品牌在法定90日内未提起撤销诉讼,合同应继续有效,商家应当履行交付义务。若商家拒不发货,消费者可请求继续履行或要求赔偿,《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了违约责任。
此外,王轶指出,品牌以格式条款预先约定“价格不确认”并由商家单方面决定是否履约,可能属于不合理的格式条款,违反《电子商务法》与《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不得免除或减轻经营者责任、不得通过格式条款规避合同成立的规定,消费者可主张该条款不具约束力。
律师建议,消费者可先向平台投诉,要求平台督促商家履行;若协商失败,可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通过人民法院维护权利,要求发货或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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